与女主播恋爱期间的“爱情消费”,分手后能要回吗?

时间:2024-07-2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男子刘某在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马某相识并相恋,期间为马某购买了手机、化妆品、黄金首饰等物品,并多次转账。二人分手后,刘某要求马某返还上述财物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为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月,刘某在某直播平台认识了女主播马某。之后,两人在交流中互生情愫,于2023年8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刘某为马某购买了手机、化妆品、黄金首饰等物品,并多次转账。

  后来,两人因情感纠纷分手,刘某遂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转账、物品折价以及直播平台充值金额,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马某恋爱期间无偿向马某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刘某、马某在庭审中均陈述双方没有谈及到要缔结婚姻,刘某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微信转账及购买物品等费用有与其缔结婚姻的目的,或者双方以结婚为条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刘某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5200、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七夕节、马某生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

  关于刘某诉称其在直播平台充值6万余元用于马某直播间打赏,马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刘某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马某返还已经赠与的财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2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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