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推出多项全国首创制度措施 以立法为科技创新“松绑”“赋能”

时间:2024-08-08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8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提出了多项突破性、首创性规定,其中有40余项规定在我省立法层面首次明确,以地方性法规为科技创新“松绑”“赋能”,包括强化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简政放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掣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共11章94条,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的科创立法,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础研究▶▷

  为高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如何破解广东基础研究“短板”,打破长期稳定支持、激励措施不足,经费使用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方式与基础研究科学规律不相符等瓶颈?

  针对现实问题,条例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条例将现有政策上升为法规,在加大财政投入上立下“硬杠杠”——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何为稳定支持?比如一家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我们一年给予800万元支持,而且是5年才考核一次,5年考核通过,还可以再给5年,就是10年。我们常说搞基础研究是‘板凳能坐十年冷’,我们这个‘5+5’的扶持,就是让这些科研人员不用担心经费问题,专心科研。”省科技厅副厅长吴世文说。

  如何健全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条例提出,要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诸如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等,并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等,切中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心声。

  技术攻关▶▷

  国企研发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条例在重大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条例规定,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这两点让我印象尤其深刻!”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跃珍说,这一做法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刻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

  不单是国企关注,这一规定广东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自控系副主任黄之峰也叫好。

  黄之峰团队长期研究飞行仿人机器,但这一研究周期长、落地难、研究经费申请不易。“这几年,陆续接了一些国有企业委托横向项目发现,我们有技术攻关能力,国企有市场敏感度和资金投入,能切中市场需求实现合作双赢。”他认为,这一规定对国有企业和科研人员联合技术攻关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能让更多科研成果真正转化落地、投入市场。

  今年初,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广州实验室建成粤港澳大湾区首个生物样品跨境快速检测中心,成功试水国内首批生物样品入境。条例还针对粤港澳三地联合科研攻关实际需求,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促进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

  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

  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广东多年来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转化流程繁琐、周期过长、科研人员动力不足等难题。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时让科研人员感到为难。比如在转化前的定价环节中,如果成果定价过低或转化失败,就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而如果成果定价过高,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缺乏投资意愿,单位有可能面临“国有资产闲置”的问题。

  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力图真正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管理和监管环节“松绑”。

  科技成果转化前,赋予单位产权激励自主权,例如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单位可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不再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科技成果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条例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作为广东首批启动建设的省实验室,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深知科技成果向产业转移的难,他们形容这是跨过“死亡谷”、架起“铁索桥”。看到条例内容,该实验室创新样板工厂发展部部长助理童磊期待尽快出台细则,让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时放开手脚、免除后顾之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惠加说:“以前,成果转化方面有很多探索,但大多是政策,不是法规,大家多少会有所顾忌,做事担心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条例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能更好地让科研人员安心做事。”

  科技金融▶▷

  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

  科技金融是广东科技创新的特色优势。条例明确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科技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融资、科技保险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跨境科技投融资等内容,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如何壮大耐心资本,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最新注意到,条例明确提出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明确提出根据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有利于营造广东支持科技创新的长期主义投资理念。

  条例还明确了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要求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规定国有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分投资期和退出期考核等内容,并将广东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等制度规定,以及允许财政盈利适度让利给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等规定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以系列制度设计推动解决国有创投机构“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的问题。

  人才支撑▶▷

  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

  人才是第一资源,条例还设置“科技人才”专章,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

  针对青年人才,条例有一系列激励政策。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都不低于60%,并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给予奖励。

  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吴艳玲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人才遴选机制,特别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还要指导高校破除“五唯”和数“帽子”等不良倾向,细化基于贡献、创新价值、能力等维度的人才评价指标。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应当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

  “这无疑是对女性科技人员的实质性支持。”华南农业大学人工智能学院教授岳学军深有感触,她说,“科学研究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个人努力,许多女性科研人员因生育等原因职业发展遇到挑战,这一举措是朝积极、包容的科研环境迈出的重要一步,希望能吸引更多优秀女性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此外,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条例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科创各界声音

  中国工程院院士、广东腐蚀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院长韩恩厚:

  推动粤港澳交流合作有助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南方日报:条例提出“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这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有何意义?

  韩恩厚:传统上,为了显示公平,一些紧急需要安排的项目也要经过程序,可能导致贻误机会。该条款有助科研团队快速响应国家和地方的紧迫需求,有利于快出成果并推动应用,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研究方向与重点、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科研团队可以快速组织攻关,缩短项目立项到成果产出的周期,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这也有利于明确科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聚焦关键问题,避免资源分散和重复研究。

  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优先保障这些项目的资金、设备、人员等需求,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组织科研攻关项目,可以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协同创新的良好生态。

  以腐蚀控制技术为例,这门“根技术”涉及工业领域的方方面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已研发出高安全长寿命接地系统、水下固化纳米修复防腐涂料等一系列优势成果,有望通过承担重大国家科研项目的形式,助力我国重大工程装备设施实现自主建设、保障安全、可靠服役。

  南方日报:条例明确要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交流,促进科研数据跨境互联互通、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等,这对科研机构有何意义?

  韩恩厚:一系列措施有望在人才引育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带来助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以我院为例,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交流,将促进我院人才与港澳科研人员的互访、学习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国际视野,也将促进与港澳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及企业的紧密合作,为我院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提供便利。我院可以充分利用港澳地区优质的教育资源,为科研人员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科研数据的跨境互联互通、科研用物资的跨境自由流动,将简化科研物资的进口手续和流程,降低科研成本,提高科研效率;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我院与港澳科研机构在科研设备、实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有助双方共同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推动防腐技术在港澳落地转化,向国际推广。

  广东省科学院院长陈为民:

  条例有利于打破缺动力转、无权转、不敢转的桎梏

  南方日报:条例如何把广东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有益探索以法条形式进行固化?

  陈为民:长期以来,我国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遵循“谁出资、谁拥有”,避免单位、个人用国家资助成果谋取私利,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广东等地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打破科研人员“缺动力转”、有能力的人“无权转”、管理负责人“不敢转”等桎梏。

  条例以法条形式把有益探索固化,在我看来有几大亮点。一是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构建了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单位自主审核、处置、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强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流程单列管理,提高效率。二是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人翁”精神。三是建立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容错机制,让科技创新者轻装上阵,心无旁骛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南方日报:作为全国40个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省科学院是如何做的?

  陈为民:省科学院秉承“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正式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政策理念,创新设置“直接赋权”“过程赋权”“提前赋权”三种赋权方式,分别对应“有成果、有市场需求”“有成果、暂无市场需求”“暂无成果、有市场需求”三种不同情形,为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及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分类设置赋权方案,避免“一刀切”,积极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这些做法与条例一脉相承。自开展试点以来,省科学院有效激发成果转化积极性,完成了60项成果赋权并转化,“四技”收入连续5年位居全国地方科研院所首位。代表性企业“中科云图”由院士团队无人机遥感网技术孵化,目前已发展成该领域的领先企业,估值12亿元。

  南方日报:条例对青年科技人员有哪些支持措施?

  陈为民:条例对青年科技人才提供了政策倾斜,包括提出“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等。

  省科学院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目标,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探索引进人才新机制,自2015年以来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近1300人,其中90%以上都是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学位人数比组建前增长近2倍;培养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青年科技人才2000余人。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黄跃珍:

  条例将深刻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

  南方日报:条例里明确一系列提升国有企业创新活力的激励措施,哪几条让您印象深刻?

  黄跃珍:条例明确一系列激励措施,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创新资源和支持,还为企业创新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必将深刻影响并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将“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以及“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这两条。

  这两条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重资产保值增值、轻创新”的考核导向问题。

  以广州数字科技集团为例,我们作为国有企业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把创新成果纳入考核将进一步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实现从“跟随者”到“引领者”的转变。

  此外,条例提出“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推动与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也让我印象深刻,这一措施将有助于国有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作为广州人工智能、软件和信创产业链双链主单位,我们也期待随着条例施行落地,能加快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在数字经济产业链接整合协同上下游企业资源提升整体创新能力。

  南方日报: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您认为条例对企业持续主动创新带来哪些利好?

  黄跃珍:条例从税收、金融、人才等多方面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和人才培养,让我们信心倍增。

  例如税收优惠上,条例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将有效减轻税负,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中。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问题,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等多元化融资服务。

  非常期待条例施行后,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细则,让政策利好扎实落地。

  条例的出台让我们备受鼓舞,下一步广州数字科技集团将持续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推进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全面夯实“人工智能AI+”“低空经济和北斗+”“数据要素×”等数字经济基础技术能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推动数字科技赋能千行百业,为广东乃至全球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7478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