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积极代履行 助力和谐执行新篇章

时间:2024-08-08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案外人冶某自愿代被执行人马某偿还70万元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东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冻结到位金额仅3000元,远不足以覆盖其85万元的债务。随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在甘肃省临夏市拥有一处不动产,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并督促马某履行。然而,经多次沟通马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决定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

  房产拍卖前夕,案外人冶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马某已将该不动产抵债给他,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入住。因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以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影响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故法院依法驳回冶某的异议申请。

  面对房产即将被拍卖的局面,冶某主动提出代履行方案,表示愿意替马某偿还70万元债务,希望法院能与申请人协商,不继续处置该房产。同时,冶某请求法院见证并监督被执行人配合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考虑到拍卖周期过长、拍卖结果无法确定等情况,执行法官迅速调整执行策略,积极同临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联系,详细咨询房产解封、房产上有无其他查封及后续过户能否衔接等相关事宜,得到确切答复后,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三方进行协商。经过多次沟通与协调,申请人同意了冶某的代履行方案,并主动表示放弃对剩余15万元案款的执行。

  近日,冶某按照约定,将70万元人民币转入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确认到账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驱车三个多小时前往临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程见证并监督了马某与冶某之间的房产过户手续。至此,申请人顺利拿到了执行款,冶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地按流程进行评估拍卖,而是采取人性化的方法,积极与案外人协调,拓宽执行渠道,不但高效地执结了此案,还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深受三方好评。“执行工作千条线,化解民忧一根针”,城东法院将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在执行过程中寻找破题“关键点”,用“好方子”化解百姓烦心事,用一项项有力举措切实将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5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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