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家里事,办法自然就多了

时间:2024-08-15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官,老张在遗嘱里说了,我对这个房子享有居住权,可儿女们不让住啊……是不是非得登记了才认可,我住下去才有保障?”天气炎热,年近古稀的王老太却身穿棉衣棉鞋,哆哆嗦嗦地拿出遗嘱,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的窗口工作人员问道。

      这天,我开完庭回到诉讼服务中心,刚好看到了这一幕:“大娘您别急,来这边坐,怎么回事,慢慢和我说说。”

      原来张大爷和王老太是一对再婚的老年夫妻,相处一段时间后,王老太搬入张大爷的住处,二人共同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晚年生活。但去年年底,张大爷因病去世。由于王老太并无子女,为了保障王老太在自己身故后有个落脚的地方,张大爷留下遗嘱,写明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所有权归其子女,但王老太享有居住权。按照张大爷的遗嘱,其三个子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但在为王老太设立居住权上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老太只能来到法院。

      思考再三,我拨通了张大爷三个子女的电话,希望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兑现王老太的居住权。

      “当时他们在一起的时候我就不同意,现在老爷子去世了,竟然还想打房子的主意,不是我自私,实在是不能看着自己家的房子落入他人之手。”

      “我们也是担心王阿姨独自居住,万一在家中出了什么意外,这房子还在我们名下,又该谁负责?”

      “我对协助王阿姨办理居住权登记这件事其实没有异议,既然父亲留下了遗嘱,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想法。但是如果将来王阿姨去世,这居住权又该怎么算,会不会影响房屋销售?”

      “房子过户给老张的子女需要我配合的我都积极配合了,我不是想占着这个房子,只是想晚年生活有个固定住所。”听到子女们各说各的理,王老太潸然泪下。

      我一边听着王老太诉苦,一边陷入沉思:“这个纠纷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一定会有结果,但房屋的所有权不在王老太名下,她与张大爷的子女今后也势必‘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不能打开家人的‘心结’,只怕王老太在‘他人屋檐下’的日子也不好过。必须得做一次‘家访’,从根儿上把矛盾化解掉。”

      次日,我和社区调解员一起来到王老太家中,三个子女也在家中等候。一提到房子的问题,大女儿首先情绪激动起来,二女儿和小儿子也纷纷表示对居住权的不解和困惑。

      “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上设立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张大爷将所有权交给你们,居住权交给王阿姨并无不当,同时居住权的设立也不会影响房屋买卖。”

      “咱们做子女的,最重要的是体谅老人,王阿姨和张大爷生活一场,而且年事已高,从人伦常情、敬老美德上都应该给予一定照顾。一方面,你们是子女,应当遵循父亲遗嘱,另一方面,你们也是父母,现在的做法,孩子们也都看着呢!”

      在我和调解员的多方劝导下,三个子女终于同意协助王老太为其设立该房屋的居住权。

      “姐,那几个子女我都接触过,根本不听劝,还是你有办法。”事后,一旁的法官助理说道。

      我告诉法官助理:“这有啥难的,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家里事,办法自然就多了。”

      剪不断、理还乱,是家事纠纷的特征。如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把每一件家事纠纷都当作自家事来办,就能做到法结心结一起解,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找到开锁的金钥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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