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制作传播好友表情包有风险
男子将好友做成表情包发群竟被好友告上法庭,法院:开玩笑已超合理限度,判被告书面道歉。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将用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讲解。
8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活动,双方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且配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并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韦先生立即在群内回复“滚”、“小心被告,律师在此”等表达不满。因对方无视其不快和制止,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每个人的容忍度和接受度不同,当开玩笑引起对方不适时,开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那么制作传播他人的表情包到底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些条例呢?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关于制作他人表情包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不仅享有肖像权,还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行为。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专有和控制权,肖像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韦先生因袁先生制作自己表情包感到不快时提起诉讼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制作传播他人表情包赔偿规定
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有关制作传播他人表情包的相关规定,被制作成表情包的居民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内容,要求制作传播者赔礼道歉甚至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制作传播他人表情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在肖像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居民如果遇到有人恶意制作传播自己的表情包,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索赔。
维权内参【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聘法制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1、010-53382908、010-5621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