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有风险,带货防“翻车”

时间:2021-03-0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作为一种新的零售模式,近年来,直播带货风头日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直播带货优势进一步凸显,从网红主播“带货”到业界名人亲自出场,再到各种老字号纷纷入驻直播平台,直播带货成为新的风口。但在市场表现火爆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发布《“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报告称,“6·18”促销活动期间共收集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112384条。直播带货的“槽点”包括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平台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

  那么,主播带货“翻车”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等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形予以确定。

  其实,为了预防直播“翻车”,消费者权益受损,相关部门已经在行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这就要求所有想要带货的主播们,除了“台上一分钟”的卖力带货表演以外,还要再“台下十年功”上多下工夫。也就是要花费精力在产品的选择上。

  直播带货,借助的形式是直播,但最终交易的仍然是产品。直播经济也是“口碑经济”“信任经济”,从业者的守法、诚信才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才能让直播带货在“阳光大道”上稳步前行“不翻车”。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12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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