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民法典合理解决网络“吐槽”作者:李昊 范辉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因“吐槽”引发的矛盾有法可依,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近日,知名导演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B站UP主上了热搜,再次引发了网友们针对网络舆论环境的热烈讨论。实际上,近几年来已经有过多次类似的事件,许多网友在网络上采用不同的方式或语言“吐槽”了某些公众人物而被投诉,甚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而被起诉。
“吐槽”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的批评,另一种是非理性的情感宣泄。以陈凯歌举报事件为例,有的UP主用的是带有贬义的词眼,虽然刺耳,但也并非满怀恶意的人身攻击;有的UP主则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用的是具有一定侮辱、诋毁性的语句。
对于这两种“吐槽”到底是否侵犯名誉权,民法典其实已有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且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需要从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经营者作为网络“吐槽”的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经营者在权利人通知后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扩大损害的义务,在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因“吐槽”引发的矛盾有法可依,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对于“吐槽”者而言,要严格依法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行为“越界”污染网络空间环境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对于合理的批评应当勇于接受并进行正向反馈,而不是因为一些小事就和网友对簿公堂;而面对恶意侮辱、诋毁和人身攻击,我们也要鼓励当事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司法机关也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对于网络经营者和平台而言,要加大监管和审核力度,合理分辨“吐槽”的合法性,约束原创作者和用户回到关于作品的理性讨论框架中来,面对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