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捡了只小狗回家,失主来认领时,应该付饲养费、医疗费吗?

时间:2024-09-05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李女士:您好律师,一个月前我在路边发现了一只奄奄一息的小狗,出于好心,我把它送到医院治疗,治疗费用4000多。现在失主来认领小狗,我希望他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以及在这期间的饲养费,但是失主拒绝承担,我应该怎么办呢?

  12348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您这种情况属于无因管理纠纷,也就是说您作为捡到狗的人本没有看护和治疗小狗的义务,乃是好意而为之。既然失主请求认回,那么您自然可以请求失主偿还必要费用,包括饲养费和医药费,并且,如果您因照看小狗而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还可以请求狗主人给予适当补偿。

  市民李女士:请问一下什么是无因管理?

  12348律师: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管理人的自愿行为;四是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

  市民李女士:感谢律师的解答,如果对方依旧不付我这些费用怎么办?

  12348律师:建议您先保留花费的相关证据(包含治疗票据、购买狗粮订单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市民李女士:感谢律师,我已经清楚了。

  【12348律师说法】

  问:什么是无因管理?

  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一种。无因管理,即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面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有效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发生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仅如此,无因管理作为事实行为,也不要求管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管理他人事务同样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问:什么是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即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问: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答: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进而导致债的产生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

  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第二,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面利用他人财产,或是在他人利益毫无受损之虞时,为了自己谋求某种特定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行为的,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三,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本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由于系其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另外依照合同的约定为他人事先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第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但并没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人即使要承担其他责任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如行为人债务责任的减轻。第二,必须是在一方受益的同时,他方同时受到了损失。在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他方当事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他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最为典型的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第三,必须是一方得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一方得利正是基于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样,一方之所以利益受损也正是因为他方获得了不当利益。如果在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话,该种获益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第四,必须是受益和受损均无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权利,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如果一方受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是基于合法根据,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也不能称为不当得利。第五,必须是一方得利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并非基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误解,或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误解而产生的。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之所在。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捡到别人的遗失物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对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也提醒我们,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上交,不然也会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人。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也涉嫌构成侵占罪。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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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05/t20240524_8468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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