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不再沉默,“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全解析
时间:2024-09-06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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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中有一道非常特别的程序为法院依职权纠错程序,实践中通常称之为“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为您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全国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就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纠错;且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不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再审、检察院是否抗诉为前提;而对于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再审的,应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
通过“院长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不一定会改判。不过,从司法实践数据看,经过“院长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通常会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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