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卡子湾大队
告知人:黄海、邢校坤
被告知人: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16日17时12分,王*驾驶牌号为新BF**3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G7京新高速2818公里,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王*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王*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卡子湾大队
2024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9/70b629328b1746b6bf47a14aa9837c5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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