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手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执行权依法、廉洁、公正、高效行使。以下是对其执法手段的归纳:
一、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权分权制约行使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应当分开行使,以强化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则可由执行法官或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人员行使。这一规定确保了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行使
1、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决权包括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裁定,依法决定将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或变卖,制定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等。这些裁决行为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和裁决,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包括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等。这些实施行为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立案与执行分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执行分离的制度,确保立案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审理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上诉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等。而执行工作则由专门的执行局负责,确保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审执分离:在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中,实行审执分离的原则。人数较多的法庭可设执行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而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则由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局统一审查处理。这一制度确保了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执行工作的专业性。
3、执行监督与指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开展执行专项活动和监督、督促工作,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司法建议与行政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和参与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改进执法行为,提高应诉能力,依法、规范履职。这些措施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例如,针对某市政府未按相关规定核发、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情况,广东高院提出了改进建议,并推动了该市政府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规范、高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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