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对象
时间:2024-11-07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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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人对下级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要执法对象之一。
2、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财产权益、人身关系等民事纠纷的上诉案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都可能成为其执法对象。
3、行政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终审法院,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因此,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等当事人也是其执法对象。
4、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即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是执行案件的执法对象。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对象广泛,涵盖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当事人以及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等。这些对象在司法程序中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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