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提升检察业务管理质效
□“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它跳出了传统统计分析范式,探索对不同检察类别、不同业务类型进行综合评价。这种创新赋予检察管理更强的宏观管理能力,从而实现对检察业务趋势性、动态性的系统判断和全面把控。基层检察院要立足实际深化理解、运用“三个结构比”,充分发挥其正向辐射、纲举目张的作用,以高水平管理促进和保障高质效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三个结构比”跳出了传统统计分析范式,探索对不同检察类别、不同业务类型进行综合评价。这种创新赋予检察管理更强的宏观管理能力,从而实现对检察业务趋势性、动态性的系统判断和全面把控。基层检察院要立足实际深化理解、运用“三个结构比”,充分发挥其正向辐射、纲举目张的作用,以高水平管理促进和保障高质效办案。
注重对检察履职的规律性认识
作为一种司法活动,检察履职有其内在逻辑和基本规律。因此,应在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的规范语境下对“三个结构比”予以理解、认识和运用。
正确认识“三个结构比”应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检察工作必须围绕法律监督来展开,“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必然要求,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是硬性约束。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履职结构比,其本源也即优化法律监督;案件结构比关注办案与监督;案源结构比中案源增长点主要在主动发现线索上。因此,“三个结构比”应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更加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和充分发挥,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首先,遵循宪法与法律要求,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严格遵守权力边界。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需把握好“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前提,行刑反向衔接需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公益诉讼检察必须以“公益保护”为根本,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数字检察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重在发现线索开展监督,而不能代被监督对象行使职能。其次,理性务实地看待数据指标的合理升降,尤其是在权重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数据升降与办案质效之间的关系,同时应注重实时监控,确保办案质效有保证。
注重对监督办案的全面评价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三个结构比”应坚持全面、长远、实践的评价视角,更好释放其对监督办案的宏观引领、微观指导效能。
应坚持宏观全面原则。从架构上看,“三个结构比”涵盖了检察履职的各方面、全过程,可以说找准了检察权运行的法理基础与关系构造,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从范围上看,“三个结构比”跳出了传统的“案件质量评价”范畴,体现出整体性、全局性视角,进入了全量化业务管理范畴。
应着眼长远发展。“三个结构比”之间不是孤立、分割的,各类型分析视角交叉,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可以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表里。从动态角度看,一个时期的检察业务基本盘是相对稳定的,一个“结构比”变化,可能会产生连锁效应,导致另外两个“结构比”跟着发生变化。因此,应以长远眼光和宽阔视野,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的“四大检察”履职状况进行观察审视,从而对人才队伍、制度机制等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进行远景谋划。
评价应突出实践应用。检察业务管理必须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三个结构比”也必须重实践、重应用,从管理走向应用,从指标走向实战。总体上看,应通过“三个结构比”的升降变化,动态审视当前业务运行和监督办案情况,找准短板问题,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围绕高质效办案的本职,坚持理性务实、遵循规律,统筹好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数量与质量效果同步优化、同步改善;关注业务运行态势,洞察发展趋势,及时发现业务数据异常,针对性地纠偏正向,引领回归健康发展轨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一个时期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纠纷、公益受损情况和占比变化中,深挖背后的犯罪治理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
注重对检察要素的合理配置
科学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对相关资源要素的合理调控和分配。“三个结构比”应聚焦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有效利用全量有利条件,更好发挥其对业务管理的驱动引领作用。
完善配套制度设计。首先,必须以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为基本原则,兼顾科学性、合理性与便利性、易操作性。其次,避免“一刀切”,针对上下层级、地域、案件类型领域作出合理区分,按照统分结合、各有侧重的思路,设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目标,科学引导检察履职方向。再次,突出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在做好宏观案件质效分析的同时,加强微观案件质量评查,引导检察人员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源。
优化监督履职方式。“三个结构比”与检察履职办案方式相关,考验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体现依法主动作为的力度和广度。首先,在推动一体履职方面,纵向上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严格把关做实备案审查,健全上下联动抗诉机制,探索实行重大法律监督事前征求意见、事后跟进监督、上级院接续监督机制;横向上注重沟通协作,规范法律监督线索的内部移送和管理,压实办案部门发现线索及时研判移交责任、接收部门审核查办线索责任和案管部门线索接收、移送、督办、反馈责任。其次,在推动综合履职方面,加强不同检察职能耦合与履职配合,促进“四大检察”职能协调互补、联动发力,实现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再次,坚持依法主动作为,在把个案办准办好的基础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化类案监督,解决好普遍性、倾向性、区域性问题,探索走好“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梯次递进路径,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加强数字检察赋能。数据要素已成为驱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数字检察应与“三个结构比”深度结合、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对于履职结构比,发挥数字检察融合审查、调查、侦查手段作用,在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方面,注重多项检察业务领域的融合、集成,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其次,对于案件结构比,着力提高监督成案率,围绕打破数据壁垒、打通监管堵点,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创建类案监督模型,扩大监督类案件比重。再次,对于案源结构比,运用大数据思维,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和应用,建立完善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外部监督衔接机制,提高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水平。
(作者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6_6734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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