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 高压触电致害,谁要承担责任?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市民杨女士:律师您好,我儿子前两天和朋友去村里一个野塘钓鱼,不小心将鱼线甩到旁边的高压线上,导致触电身亡,我们家属能向谁主张赔偿?
12348律师:女士,请您节哀。高压电和非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不相同,故在处理该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应当区分触电类型为高压电触电还是非高压电触电。针对您儿子触电这个事故来说,因属于高压触电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事发路段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只要你们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与高压电电击具有因果关系,那么经营者就应当对您儿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杨女士:这个经营者是指供电局吗?
12348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中的“经营者”,是指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来说,高压电力设施设备的经营者包括利用电力设施生产高压电用于出售的发电企业,也包括利用电力设施输送高压电以获取利润的供电企业,还包括利用电力设施使用高压电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或者是用电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高压电活动进行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儿子这起事故经营者的确定,需要您去详细了解该路段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市民杨女士:一起和我儿子去钓鱼的朋友要承担责任吗?
12348律师:您儿子和朋友一起共同参与钓鱼,从公序良俗原则 来看,您儿子的朋友应当对共同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必要注意、提醒、劝阻等必要的友情帮助,这是公序良俗的要求,更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友善”核心价值观精神相符,但您儿子的朋友并未对于作为同行者面临的安全风险尽到上述友情帮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您儿子朋友的上述过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您儿子朋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市民杨女士:那我儿子自身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12348律师:您儿子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如果事发现场能够清晰看到高压线的布设情况,他应当能够认识和预见到在高压线路下方钓鱼的存在的巨大危险。您儿子将自己和别人置于危险境地,在抛杆甩线过程中将鱼线挂到位于其上方处于正常高度的高压线上导致自己触电死亡的话,依法应当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责任。
市民杨女士:感谢律师,我已经清楚了。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供电公司通常作为被告方,由于该类案件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案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原告要证明被害人遭受高压电电击、被害人由于高压电电击导致人身伤亡、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与高压电电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证明法定免责、减责事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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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11/t20241115_86083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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