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锋|家庭琐事引纷争 委员调解续亲情

时间:2024-11-19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为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的司法需求,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有效发挥“代表委员调解室”的职能作用,邀请县政协委员直接参与诉前调解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三起家庭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使得案件当事人重拾和谐亲情关系。

  

  焦某与祁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与祁某父母共同生活。2019年祁某意外死亡,祁某父母将祁某名下房屋转让给焦某并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但一直未曾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祁某生前所在单位对其遗属发放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等共计9万余元,并向祁某婚生子每月定时发放困难补助费,以上所有款项均转入祁某父母账户。2023年,焦某因与祁某父母产生家庭矛盾携子外出生活,后焦某要求祁某父母分割抚恤金等财产被拒绝,遂就抚恤金、困难补助费、房屋分割等三起案件起诉至法院。

  立案庭法官收到焦某的起诉状后,为做好保全、立案和调解之间的衔接工作,及时向焦某释明诉前保全的重要意义及基本要求,焦某在知悉诉前保全的相关事宜后就该三起案件及时进行了足额保全。鉴于三起案件系家事纠纷,一纸判决可能会使亲人间产生难以弥补的隔阂。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意愿后,法官决定采用“法官+委员”联调模式对三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和委员将情、理、法相结合,充分释法析理、耐心疏导。经过法官和委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解开心结,达成一致意见:祁某父母同意给付焦某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房屋折价款等共计24万元并当场履行。至此,因家庭矛盾产生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更发挥了诉前保全“以保促调”的制度优势。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产生分歧时要学会宽容和理解,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下一步,湟源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群众优势以及诉前调解快捷、便利的优势,不断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和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45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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