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认识“五对关系”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为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与运用,需要辩证认识和处理好“五对关系”,努力做到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上来。
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三个结构比”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这要求辩证认识和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一要保持合理的办案数量。合理的办案数量要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违法犯罪的阶段增量、维护稳定的实际需求保持基本一致,杜绝数量上的“虚高”和“凑数”。二要确立合理的比例关系。“三个结构比”关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数量占办案总数的比值,并以此来衡量“四大检察”的发展是否全面与协调。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性质、数量和社会影响,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各项检察工作协调发展,以实现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三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除了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还应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各监管主体之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融合评查的新格局,把强化内部监督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流程节点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三个结构比”在检察履职中体现了对实体与程序关系的全面考量。具体到履职结构比,在实体层面,检察业务应在各个领域充分发展,确保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在程序层面,要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随着“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的相继出台,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履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程序正义。具体到案件结构比,要求在实体层面,检察机关必须追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等的客观真实,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层面,无论是依程序办案还是依职权监督,都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体到案源结构比,要求在实体层面,检察机关需要处理来自不同渠道的案件,包括移送、申请和主动发现的案件,以确保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覆盖面;在程序层面,检察机关在接收和处理案件时,要注重程序把关,确保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处理过程的规范性。
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效率与效果”的关系。从效率角度来看,“三个结构比”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工作导向和评价标准,有助于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的及时性。从效果角度来看,“三个结构比”有助于全面检视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际效果。实践中,要充分运用好“三个结构比”的多维关系,促使各项工作更加相互协调,统筹处理好效率与效果的关系,全面提升各种类别的检察履职规模和成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辩证认识和处理好“横向与纵向”的关系。从评价标准来讲,“三个结构比”打通了“四大检察”和各业务类型,是包含全量检察业务的宏观性评价标准,履职结构比、案件结构比和案源结构比三组标准均能反映检察履职的全面性、综合性,但形成的三个数据截面也相互制约,各有侧重。从横向上看,履职结构比重点关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案件结构比注重办案和监督相互协调、有机贯通;案源结构比关注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从纵向上看,“三个结构比”类似于统计学中变量之间的相对关系和因果关系,因三组数据的基数相同,其交叉评价功能尤为凸显,改变一个“结构比”必然会影响到另两个“结构比”,因此,要坚持用系统观念与整体思维去认识和把握“三个结构比”,科学看待相互之间协调关系,而不能割裂地去理解。
辩证认识和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关系。“三个结构比”要求检察机关在守正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结构,实现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首先,履职结构比体现了检察机关工作的全面性。刑事检察作为传统强项,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要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公益诉讼检察则要积极发挥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四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守正创新的基础。其次,案件结构比反映了检察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也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依程序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办案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而依职权监督则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动开展监督活动。两者的有机结合,既守正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创新监督方式的灵活性。再次,案源结构比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案件来源上的多元化。依程序移送和依申请受案是检察机关案件来源的传统途径,而主动发现则是检察机关根据监督职能,通过调查研究、信息收集等方式,主动挖掘案件线索。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28_674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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