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保障外籍人员权益
时间:2021-03-0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傅红燕)“感谢检察官对我国公民在防疫期间的权利保障……”近日,某国驻中国大使馆工作人员给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姚秉正打来感谢电话。
2019年7月7日,外籍被告人昂某在舟山市普陀区某船厂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昂某随手拿起身旁的一块木板击打被害人,致对方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昂某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姚秉正仔细审阅卷宗后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虽为外国人,但案情简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于是,舟山市检察院联系大使馆,向昂某家属传达昂某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意愿,并为昂某聘请专业的翻译人员全程提供翻译服务。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院密切关注昂某的身体及心理状况,及时向大使馆通报看守所应对疫情的措施和昂某的健康状态。
在辩护律师、翻译人员的见证下,该院向昂某完整阐述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定性的辨析、量刑情节的评价等问题,特别是从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分析和详细的解释说理。“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我愿意认罪认罚。”2020年 4月 13日,在辩护律师见证下,昂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该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昂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昂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01/t20210114_506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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