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湖北天门:听证会后免除加处10万元罚款

时间:2021-03-0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他养的猪也都死了,今年又遭疫情,一个养猪农户要缴纳那么多罚款,怕是太困难。”

  “现在沉淀池搞好了,沟渠也都清理干净了,危害已经消除,可以对他酌情减免罚款。”

  “法理无外乎人情,自己认识到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免除加处的罚款有法可依,我赞成。”

  近日,在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听证会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展开了一场法理与情理的大讨论。

  2019年7月,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因天门市某生猪养殖户邱某违法排污,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后遭受“非洲猪瘟”以及疫情的叠加影响,邱某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被加处10万元罚款。因为邱某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该局向天门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20万元罚款。但因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决定。

  2020年12月,天门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访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行政相对人邱某因多重原因无法执行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希望酌情减免部分罚款,该局希望找到化解争议途径。鉴于检察机关有化解行政争议职能,生态环境局和邱某共同把问题反映至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针对其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后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活动中对财产性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强制执行活动进入法院非诉执行环节后,行政机关仍然可以有所作为。对于主观上认识到错误,客观上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行政机关有与其达成执行协议的空间。

  找到相关法理依据及查阅司法判例后,天门市检察院又多次与法院、生态环境局沟通,探讨执行阶段减免加处罚款的可行性,并前往养殖场实地查看养殖户邱某整改情况。

  针对能否减免邱某加处的罚款,天门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听证员的意见。最后,听证会评议意见全部支持检察机关免除加处10万元罚款的提议。

  听证会后,邱某筹措资金,缴纳了罚款。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玉斌)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2/t20210210_509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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