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精准化监督做强民事检察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形成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全面履职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着力保障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怀才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抗诉改变率90.32%,位居全国前列,同比高于全国平均值近15个百分点。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逐步显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6件,同比增长20%,法院采纳率也进一步提升。
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的沉疴顽疾,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蚕食社会公信力。
2014年5月,李某兄弟为躲避债务、对抗法院执行,虚构哥哥李某与弟媳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伪造证据,由亲属赵某以王某代理人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哥哥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赵某与李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民事调解书。
2019年底,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审查关联案件时发现此案后,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查明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名均系李某兄弟伪造。2020年3月,检察机关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原告主体资格虚假等事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自2019年6月起,宁夏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受理虚假诉讼案195件、虚假仲裁案9件,提出监督意见130件。
“宁夏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强机制建设,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向规范化、纵深化发展。”张怀才说。
胡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胡某某偿还王某某本息合计104.51万元,但胡某某拒不执行。2018年11月,金凤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胡某某积极偿还债务,获得王某某谅解。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这得益于宁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并行的拒执罪诉讼监督机制。
在立案监督环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在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查并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预审、勘验、扣押、搜查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审判监督环节,针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审查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监督法院改进办案质量。
“前段时间我身体不适,出不了门,便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检察官接到申请后打电话询问案情,又调查取证为我澄清事实。”2020年6月中旬,辽宁某公司负责人不远千里来到银川市检察院真诚致谢。
2015年7月,宁夏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大米烘干机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宁夏某公司负责设备基础建设,待现场达到安装条件后,辽宁某公司再负责安装机器。
然而,辽宁某公司供应设备后并未安装。宁夏某公司以对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辽宁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发现,被告没有进行设备调试是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建成锅炉房及控制室。经抗诉,法院再审后驳回宁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宁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全面清理2020年以来办理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截至目前,共排查案件近300件,已办结200多件,有效推动解决民营经济涉法涉诉问题。
(记者申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102/t20210204_5085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