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含违禁成分保健品 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者购买的降血糖保健品中竟含有违禁成分?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对非法生产、销售该保健品的郝某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0月初,公安机关接举报称,互联网上有团伙利用QQ、商业网站等发布非法销售添加有违禁药品的保健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大量销售。经初步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后在河南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程某某等多人,扣押茯苓玉竹片、三消糖乐、乐三消等保健食品。
经鉴定,查获涉案保健食品中检出二甲双胍、苯乙双胍、格列本脲、西地那非、吡格列酮等成分。上述成分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7年10月至案发,郝某某为增加降糖类保健品药效提高销量,从程某某、刘某处购买二甲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其生产的“三消糖乐”、“山药内金丸”等保健食品后销售给下家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在明知从郝某某处购得的保健食品掺有二甲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涉案保健食品流向江西、上海等地。
保健食品系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保健品中检出的二甲双胍、苯乙双胍等成分均在该名单之中,均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保健品中添加违禁药品成分存在伤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性。经向相关专家咨询,已经在服用降糖药品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食用添加上述药物的保健食品,容易诱发低血糖。此外,可能与消费者正在服用的其他药物因联合用药发生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检察机关认为,郝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行为造成大量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流通于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司法解释,对郝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郝某某等人消除危险,收回已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shjcy.gov.cn/jcjj/ngzlc/msjc/48579.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