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访谈 | 如何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探索?
(1月19日《安徽日报》百姓问政 整版)
·面对面·什么是“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如何积极稳妥开展这项探索?记者对话省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
原标题
积极稳妥拓展 回应群众期待
对话人:
●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卫东
问
记者:请问什么是“等”外领域公益诉讼?
李卫东: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安徽等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制度安排,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烈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6个领域。在上述法定6个领域外,即是通常所说的公益诉讼“等”外领域。
问
记者:哪些领域可以被纳入“等”外范畴?
李卫东:关于“等”外领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部分,进一步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对公益诉讼“等”外拓展范围明确为三个方面: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要求的新领域,包括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二是地方性法规支持探索的新领域案件;三是中央层面改革文件等要求研究探索的其他新领域,包括重点领域质量安全、证券、就业歧视、国防动员、军人利益等。
问
记者:我省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工作?
李卫东: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在法定领域基础上,立足本地治理特点,着力围绕“三个聚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聚焦中心工作新要求,做好三个“结合”。结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积极办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有效助力依法战疫。结合服务三大攻坚战,探索开展扶贫领域公益诉讼。结合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省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办理涉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危化品管理、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等公共安全“等”外领域案件,为省委“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突出三个“坚持”。坚持依法开展,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坚持突出重点,关注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关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好解决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持久战。坚持公众参与,积极推进“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收集、挖掘新领域公益诉讼线索。多地检察院上线公益“随手拍”小程序,方便群众举报。
聚焦社会治理新需求,注重三个“强化”。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工作中注重与被监督对象建立良性关系,在办案中注重促进、支持依法行政。强化推进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在办理“等”外领域案件中,促进地方完善地域和行业治理。强化内外协同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的线索移送机制,在个案探索基础上,注重推进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类案治理,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
问
记者: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将怎样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公益诉讼?
李卫东:我省检察机关将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契机,积极办理在《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损害公益案件。进一步强化精品意识,着力办理一批在办案理念、社会风尚方面有引领作用的“等”外领域典型案件,并加大宣传力度。聚焦解决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着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对案件数量较多、办案效果较好的“等”外领域工作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zt/jjslhyqkjc2021/mtjj2021/202101/t20210122_31108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