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恶案件“不放过”“不凑数”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第3097期>安徽日报 | 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恶案件“不放过”“不凑数”

  (2月3日《安徽日报》法治视线)

  原标题

  把每起涉黑恶案件都办成铁案

  记者:李浩

  原无为县牛埠镇牛埠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汪国玉,利用宗族势力非法收购土地使用权、违法建房倒卖,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笼络了一批宗族成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称霸一方。2006年,主持牛埠社区行政工作的汪国玉,先后安排宗族成员等进入牛埠镇国土资源所、环卫所、社区城管等单位工作,通过把持基层组织,肆意威胁、刁难,层层盘剥百姓,逐步形成以汪国玉为首的,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发后,汪国玉及其组织成员消极抵抗,在侦查阶段始终“零口供”。案件指定芜湖镜湖区检察院办理,该院充分发挥检察官主导作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坚持精细标准,在求极致中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出人预料,25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经二审终审,法院以汪国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5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只有证据链扎实完整,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汪国玉案的成功办理,是我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严惩涉黑恶犯罪的生动体现。

  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芳德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3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案件372件890人、涉恶案件1784件5227人;提起公诉涉黑案件269件3414人、涉恶案件1159件7355人。检察机关切实做到所有涉黑案件和重大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增强引导取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案件源头质效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黑恶势力犯罪中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准确及时惩罚犯罪。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全省检察机关始终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依法批捕、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确保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

  吴建国歙县桂林镇江村人,从2009年起,其与同村村民或亲友“抱团搞好处”,偶发、零散的实施聚众滋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谋利。2018年3月开始,两个黄山市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桂林镇江村征地、施工,吴建国多次组织、指挥吴建忠、俞阿丽等人,采取聚众滋扰、阻拦项目施工等方式进行施压,再由吴建国出面与施工方“谈判”“协商”,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获利20余万元。在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吴建国为首要分子、以吴建忠等10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

  公安机关以吴建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歙县检察院受理后,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实地走访案发现场,综合研判吴建国等人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的影响力、危害性。经省及黄山市两级检察院指导把关,认为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较为薄弱,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最终,歙县检察院对该案以恶势力集团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二审终审,判决吴建国等11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刑罚。

  “我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坚持不枉不纵,充分发挥审查定性的把关作用。”陶芳德告诉记者,根据省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市级检察院对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的规定,在涉黑恶案件起诉前由上级检察院统一调配业务专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意见分歧等问题进行会审指导,充分发挥定性的把关作用。同时,注重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的监督,并依法监督、从严把握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省检察院共对198件涉黑及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对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定性不准、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2/t20210208_3126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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