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集 | 阜阳检察:她是抗疫英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9月1日《检察日报 · 明镜周刊》)

  日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减刑案,阜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检察意见。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参加武汉抗疫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缩短缓刑考验期。该案成为安徽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成功办理的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案件。

  

  2020年3月,阜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颍州区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主动请缨到武汉参加抗疫这一情况,立即调查了解赵某某日常监管表现。在赵某某返阜解除医学隔离之后,阜阳市检察院及时派员与当事人及其工作单位阜阳市某医院联系,对其援鄂经历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新冠肺炎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后,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紧急驰援武汉抗疫号召,主动请缨,带队参加援鄂医疗队奔赴战疫一线,先后转战武汉市汉阳医院、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40余天,为“武汉保卫战”的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赵某某被武汉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评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先进个人”,湖北省委省政府为其颁发新时代“最美逆行者”荣誉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赵某某抗疫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阜阳市检察院及时向阜阳市司法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阜阳市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请对赵某某减刑。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条规定,阜阳市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法院发出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

  

  阜阳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开庭审理赵某某提请减刑案,并于日前依法作出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为三年。

  

  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对在援鄂抗疫中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某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提请减刑,最大限度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涉罪人员主动回归社会、回报社会,树立了正确的司法导向,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日报原文:

  她是抗疫英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为监狱执行的1/10,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对罪行较轻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当时想着自己有过抗击SARS的经历,觉得自己到武汉比较合适,就向领导提交了请战书。但没想到我会获得那么多荣誉,更没想到我会因此被减刑。”8月6日,记者采访到了奔赴武汉的抗疫英雄赵某(化名),她同时还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2019年,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其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发生,她递交了请战书,同时向司法所申请赴汉抗疫。

  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了赵某主动赴一线抗疫的信息后,对其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发现其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主动请缨,不惧生命危险,于2月15日至3月30日参加援鄂医疗队奔赴武汉一线,先后转战武汉市汉阳医院、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40余天,为“武汉抗疫”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该市检察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赵某依法提请减刑。该市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请对赵某减刑。

  5月6日,该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减刑一年,适当缩短缓刑考验期。5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为三年。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9/t20200902_2940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