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集 | 安徽六安:高空抛物入刑,看看安徽办理的这两起案件
(8月25日《检察日报 · 明镜周刊》封面文章)
导语
住宅区“高空抛物”导致重大伤亡事件屡有发生,具体到个案,刑法该如何准确评价生活中的“高空抛物”行为,仍存在许多争议。本期《明镜周刊》精选案例,5、6、7版联动,“讲讲案子说说法”,为读者奉上“高空抛物”的刑事法律思考。
原标题:
安徽六安:两起“抛物”都是在酒后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高空抛物酿成的惨剧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今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检察机关先后对两起高空抛物案件的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对“禁抛”警告视若无睹的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希望人们能从中得到警醒。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为现年53岁的杨某。2018年12月,杨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9年3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于6月28日将该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7日,裕安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裕安区检察院指控,自2020年2月27日起,被告人杨某酒后多次从其居住的31楼家中,将咸菜坛子、水瓶、汤碗、柜门等较重物品从窗口抛下。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侦查,鉴于情节较轻,对杨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23日17时许,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杨某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车顶砸坏。杨某家人报案,杨某在家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多次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审查起诉期间,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专门前往杨某所住小区实地走访,发现杨某抛物的阳台、窗户一侧为沿街商铺,另一侧为小区内部人行道,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遂作出如上指控。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袁某现年56岁,曾因寻衅滋事、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间又先后犯盗窃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八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袁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于今年6月5日立案侦查,6月29日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0日,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舒城县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6楼家中,将多个栽有花草的瓷质花盆及木椅等杂物从阳台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8/t20200826_29275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