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一份检察建议将他纳入社矫,挽救了这个家庭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4月16日《检察日报·正气》第6版发表)

  原标题:将他纳入社矫,可行

  “回来后相处得怎么样?有没有按时到社区接受教育?”3月26日,受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汪长华的委派,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周敏来到陆某家中进行回访,了解其夫妻相处状况及陆某被适用缓刑后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情况。

  陆某与姜某系多年夫妻,可近几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10月的一天,陆某为孩子做好晚饭,并预留了部分饭菜作为孩子第二天的午餐。次日早晨,陆某发现妻子姜某不打招呼,将他为孩子准备的饭菜,装进了她自己外带的午餐盒内,便非常生气。想到两人往日的种种矛盾,陆某愈加气愤,遂在姜某外带的饭菜表面撒了一层老鼠药。

  打开饭盒的姜某察觉到异样,选择了报警。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投毒事实。不久,陆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裕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长汪长华负责承办此案,他审阅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审查,汪长华认为,陆某系激愤而非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未遂,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陆某还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当初对陆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除了其符合逮捕条件外,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在案件各方面事实已经查清,且证据都已固定,陆某是否还有羁押必要?如何在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二者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汪长华综合分析后决定,对陆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对陆某不需要继续羁押,遂决定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后,裕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陆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对陆某提出的缓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如果被采纳,对陆某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他会不会再危害社会?”汪长华决定启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程序,以准确了解陆某的社会危害性。

  在被调查人员的选择上,检察官以陆某家庭关系中比较紧密、对陆某适用缓刑可能产生利害关系为出发点,最终筛选出被害人、被害人父亲、陆某工友作为调查对象。

  “家庭的矛盾我也有很大的过错,他这次回来就主动跟我认错了,说不该下毒。”姜某表示早已原谅丈夫,恳请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投毒也不全怪他,我女儿肯定也有责任,希望能给他宽大处理。”陆某岳父也为女婿求情。

  “我们一起打工四五年了,他憨厚老实,干活也踏实,不会有什么危害性。”陆某的工友说。

  通过一系列的谈话、调查以及考察陆某被取保候审后回归家庭的表现,检察官认为陆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遂形成调查报告一并提交法院。

  2020年1月底,裕安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月26日,周敏在陆某家了解到,陆某夫妻二人现在相处和睦,两子女的心情也不错,一家人脸上都有了笑容。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4/t20200417_2815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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