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东:猎取八哥幼鸟出售获利,判刑!

时间:2021-03-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偏偏有人专门在夜间猎取八哥幼鸟多达173只,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出售获利。4月9日,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名被告人被判拘役三个月至两个月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同时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3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至5月25日,程某、秦某和徐某有9个夜晚窜至长丰县、肥东县境内,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公路边的标牌缝隙掏出八哥幼鸟141只。同年5月28日晚,程某伙同秦某在肥东县袁河西水库南侧水泥路边,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掏出八哥幼鸟32只。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从二人的摩托车后备箱和塑料工具箱内查获幼鸟32只。

  经鉴定,三人所捕获的幼鸟为八哥,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人将猎获的八哥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分别获利1980元、3000元和1000余元。

  此案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6只八哥幼鸟送到养殖公司养殖,由于出壳时间较短,共存活35只,死亡31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秦某、徐某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15000元、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秦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单独或结伙采用掏窝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三被告单独或共同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4/t20200413_2811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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