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地检察机关办理四起涉疫案件
阜阳阜南:依法快速批捕两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
2月7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妨害疫情防控的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代某某批准逮捕。
阜南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认定事实如下:
1月30日下午17时许,阜南县柴集镇政府接到举报,该镇王寨村塘坊庄有群众打牌,并有大量人员围观,可能造成疫情防控风险。接到举报后,柴集镇党委政府联合派出所派员到塘坊庄实地查看并疏散群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表明身份,在对群众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行宣传后劝说聚集人员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王某某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碍疏散群众,并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人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日上午,阜南县公桥乡某村村民代某某之子驾驶一辆搭载数人的黑色SUV小轿车返回该村,该村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对其说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并准备为其测量体温,代某某之子无故拒绝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工作人员报警。阜南县公安局公桥乡派出所出警后,在该村疫情检查点依法传唤代某某之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代某某和妻子闻讯赶来阻碍民警执法。代某某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警服损坏,并造成多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认为,代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两起案件发生后,阜南县检察院分别于2月3日、2月4日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在2月7日受理当日完成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等工作,依法从快办理了这两起破坏疫情管控秩序案件。
目前,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安庆大观:提前介入一起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7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
经初步查明,江某某,男,57岁,曾于2020年1月21日与安庆市之前某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1月27日江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并于当日和28日、30日三次到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均隐瞒其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2月6日,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2月7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以江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获悉案情后,大观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协调对接,依职权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情,对侦查方向及补证要点提出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黄山休宁:辱骂、暴力抗拒疫情防控人员,嫌疑人被批捕!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禹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系黄山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休宁县白际乡政府根据上级部署,于1月27日对境内跨省界通道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在源芳至白际(结竹营段)设置卡点,并安排人员值守,劝返外省来皖车辆及人员。1月28日下午,浙江籍人员禹某某同男友从浙江省淳安县徒步至休宁县白际乡境内,欲经白际岭返回浙江。二人行至白际村卡点时,不听值守人员劝返,绕过卡点,进入白际村。随后,白际乡政府三名工作人员赶至现场,表明身份后继续对二人进行劝返。禹某某在被劝返过程中,不断辱骂工作人员,并暴力抗拒,扯下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佩戴的口罩,抢夺工作人员手机,用徒步使用的木棍殴打工作人员,扇工作人员耳光,态度极其恶劣,其行为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受轻微伤。
休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游玩,不仅不配合防控工作,且暴力抗拒执行公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禹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002/t20200209_27697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