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路漫漫,民法典相伴

时间:2021-03-02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小孩儿小孩儿你别馋,过了腊八就是年;腊八粥,喝几天,哩哩啦啦二十三……”

在北方过完小年后,家家户户开始准备年货、扫尘、祭灶等,准备欢欢喜喜、干干净净过个好年,表达了人们一种辞旧迎新、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

小年过后,离春节只剩下五、六天了,返乡的人们大都踏上了归程。春运车票、机票本就不好买,如果不凑巧被“霸座”一族抢占了座位,难道只能忍气吞声站着回家吗?别急,“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带你“治霸”。

从法律上看,旅客与客运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按照持票信息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 

  
“霸座”行为可能带来双重违约

1.“霸座”者违约。“霸座”者未按约定的座位号乘坐即违反了其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客运公司虽有义务维持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尽其所能无法阻止“霸座”行为,客运公司就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霸座”者。

2.客运公司违约。客运公司若不能按照约定为被“霸座”的乘客提供与持票信息一致的座位,即违反了其与被“霸座”乘客之间的合同约定,被“霸座”乘客也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客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治霸”妙招

遇到“霸座”不要慌,有民法典为你撑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1.报警。由乘警出面进行劝离,在无法劝离时,乘警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定对“霸座”者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起诉。民法典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否则不仅违反了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对应座位持票旅客对座位的使用权。所以,遇到“霸座”我们可以起诉客运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以此来倒逼客运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惩治“霸座”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直接起诉“霸座者”追究其侵权责任。

3.征信系统来“护航”。国家发改委、中国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均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将包括“霸座”在内的扰乱运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限制其乘坐火车、高铁和飞机。所以,遇到“霸座”要及时向客运公司反映,督促其将“霸座者”纳入征信体系。

“霸座”不仅仅是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失去自律,突破道德底线的人,必须要有法律来惩处。

   
面对“霸座”者素质天平的一倾再倾,乘务人员的一让再让,乘客的一忍再忍,民法典主动出击,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了规范,有利于增加“霸座”者的违法成本,也为承运人处理“霸座”行为拒绝运输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们每个人作为旅客出行时,都要自觉自律,遵纪守法,对号入座,文明出行。 

  
在此,也向春节假期间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和响应号召选择就地过年的同志们致以深深的敬意。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fzjs/202102/0dd7ffd2052548668028c9f3a65f99b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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