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自我管理和立法方向

时间:2021-03-02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是公安机关以讯问、询问为核心,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和定向流程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执法办案、提升执法效能,是集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为一体的特定场所。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实践,是推动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工程,对于全面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能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成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侵犯,也要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在自证清白的证据中,在实事求是地记录讯问、询间的办案过程中,视听资料和电子资料作为最直接最直观的证据成为首先选择,为获取完整、清晰、高质量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必要场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应运而生,且为提升办案效能、监督管理、服务保障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职能突显,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从单项的同步录音录像,发展到执法办案合成作战、智能化管理、全过程监督等等,成绩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明显,要求也越来越高。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概括起来有下面三大类要求:

  (一)六大模块的基本要求;一是接待报警模块。接受群众来公安机关报警,落实群众报案三个当场制度,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粢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经。二是执法办案模块。按照法律要求和执法办案流程,规范设置入区登记、安全检查、物品暂存、信息采集、等候、讯问、询问、辨认、卫生间等工作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医疗求助、吸毒检测、讯问询问指挥及配套系统等功能室。拓展智能辅助办案功能,推广应用电子卷宗、智能笔录、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智能证据指引、语音识别转换、远程示证等系统功能和技术手段。三是案件信息整理上传模块。用于执法办案民警整理案卷、采集上传执法办案中获取的视音频信息、扫描上传涉案材料、上网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四是监督巡查服务模块。用于有关内部部门网上巡查、审核案件、研究案情、答复咨询、指导办案。五是案卷保管模块。用于案卷编码和案件在侦察期间案卷自助存取。六是涉案财务、物证保管模块。用于装财部门保管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财物和用于刑事侦查部门保管的物证和生物检材。(二)合成作战功能的要求;建立合成作战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警种专业优势和数据资源优势,强化涉案情报信息全面收集、深度挖掘、综合研判,为办案活动提供即时的信息保障服务。(三)拓展辅助功能的要求; 在满足基本办案管理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以设置速裁法庭、律师接待室、远程提讯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室,以及入所体检、集中押解、物证价格鉴定、伤情鉴定等业务,保障案件全程高效规范办理。

  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与法制部门的被管理关系,是历史的沿袭,没有必要性。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工作,从公安部到基层公安局,绝大多数是法制部门在管理,这是历史沿袭,没有必要性。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虽然以规范执法办案为前提,但是他承担的更多是一些具体工作,比如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有没有带手铐,讯问过程有没有打人骂人、刑讯逼供、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等具体细节上的执法行为管理和监督,还有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有条件的管理中心还设置了办案民警的休息区和餐饮区,这些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服务性的工作与法制部门关系不大。法制部门主要是在宏观上、整体上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就是说,这些具体的执法行为不是只有法制部门才能管理和监督,但这是法制部门历史的沿袭,与法制部门没有必要联系,况且法制部门普遍人少事多,让法制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审查审核审批等工作上,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让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独立出来,自成体系,自己管理好自己,不失为将来可行的一种选择,类似于看守所和拘留所。

  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立法的必要性。2014年公安部下发了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公传发[2014]158号)的文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一是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要求,对办案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管理和建设具有强制性和导向性,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执行。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首先要有符合标准的办案区。目前发展不平衡,有条件地方,当地政府重视,要地给地、要钱给钱,报批立项一路畅通,建设得很快很好。没条件的或条件差一点,就只有利用现有多余的房间,有的挤占派出所的用地和房间进行简单改造,有的难以立项。没有符合一定标准的固定场所,肯定不行,参差不齐的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需要立法与以保障。二是候问室、讯问室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应当立法并接受法律监督。刑诉法规定讯问时间最长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在办案管理中心,犯罪嫌疑人最长有二十四小时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应当立法,也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办案管理中心可能还是临时机构。三是机构、编制需要立法确定。目前有些办案管理中心,是由法制部门确定一两位民警负责管理,招聘一些辅警或临时工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只能简单的提供场所服务。办案管理中心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对他准确定义和定性,确定地位、机构、编制,以便更好地行使职能。四是使用的经费需要立法保障。办案管理中心对外需要与政府、财政、土地、电力、电信等部门联系,对内涉及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内部设施设备需要及时地维修维护,不是一次性投入建好就算完成任务的,且电子设备更新换代比较快,要长期保持正常运转,满足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要求,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不能因人为因素而改变,就需要纳入政府的计划和财政预算。

  综上所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职能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管理上与法制部门没有必要性的联系,可以从法制部门脱离出来,自成体系,类似于看守所和拘留所,且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0/1210/2020121028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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