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伯伯的青椒地减产,谁买单?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巴彦淖尔市狼山镇有四户农户辛辛苦苦一年,种植的青椒地却莫名其妙的减产,这个单到底谁来买?
案件回放:
王某、张某、于某、李某四人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种植青椒,2020年6月,四人到任某开设的农药经营部购买除草剂,任某向四人推荐了某品牌除草剂。谁知,王某等四人将任某所推荐购买的除草剂喷洒在种植的青椒地后,青椒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之后,王某等四人向任某说明情况,任某又向四人推荐了芸苔素内脂、磷酸二氢钾进行补救,王某四人喷洒仍出现死苗和不结果的现象,遂与任某就青椒受损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无耐,王某等四人将任某经营的农药经营部诉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5人进行调解,并于2020年9月3日,联系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有关领导、村支部书记共同对于涉案青椒地进行勘验。经勘验,原被告5人均认可四原告青椒地亩产7000斤,造成王某四人15%-20%不同程度青椒受损的事实。经询问本村与四原告种植同种类的青椒亩产及单价的农户并进行估价,涉案青椒均价为0.47元/斤。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任某作为农药经销商,对其所售农药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等情况应有充分了解,应向农药使用者正确推荐和说明。但是,任某却向王某四人推荐了适用于马铃薯地的除草剂,不仅使青椒地除草目的不能实现,还因此遭受了减产损失,明显不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因此由于销售方任某对王某等四人的青椒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70%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某等四人作为青椒种植户,应当对青椒种植具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农药的购买和使用也应具有相应的常识,且应当辨别涉案农药是否能够用于青椒除草。王某四人在没有认真阅读除草剂包装袋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情况下草率施药也是造成自身损失的原因,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遂判决农药经销商赔偿菜农损失共计2万余元。
社会效果:
该案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21年1月20日,农药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王某等四人一同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农药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次性给付王某等四人全部赔偿款。
收到案款后,王某等四原告感动的说:“谢谢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公正、圆满的解决了我们的纠纷,太感谢了!”销售方任某服判息诉,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审判延伸:
在本案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农户损失的情况下,采用“法官+村干部”联合模式,在不耽误农时的情况下确定了涉案农作物的损失,力争用最快的速度推进案件审判进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fy/2021-02-04/44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