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无效!包头市九原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来啦
2021年1月27日,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原告李某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这是九原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形成非正当关系,并向王某赠与财物6万余元。李某发现后,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由王某返还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后,共同决定如何就非因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因与王某存在非正常关系并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王某,二人的非正常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权在共有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量钱款赠与王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作为财产共有人李某的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故判决王某返还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私自将大额财物赠与王某,既未取得李某同意,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作出上述判决。本案通过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某向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体现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倡导全社会形成遵守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
(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sfdt/fy/2021-02-03/43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