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电视从天而降!包头一男子高空抛物被拘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包头一男子酒后高空抛物,竟然将自家液晶电视扔下楼。1月30日,包头市东河区发布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据悉,1月21日16时28分,东河区河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胜达花苑一栋居民楼上,有住户高空抛物,砸坏楼下的电动三轮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在案发的3号楼楼下,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天窗玻璃已被砸碎,车顶上竟然有一台液晶电视、车旁还有一个玻璃罐头瓶。当事人告诉民警,他正在楼下修理电动三轮车,突然头顶一声巨响,竟然从楼上落下一台液晶电视,正砸在电三轮车顶上,导致车顶天窗被砸碎,就在男子一脸惊恐地看着眼前的情景时,一个玻璃罐头瓶又从楼上落下来,男子吓坏了,他急忙报警。

  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上楼逐户排查,走到5楼时,民警敲开一户居民的房门入户排查,发现男主人疑似喝过酒,并且墙上有一片电视机留下的灰色印迹,电线耷拉在墙上,电视机却没有了。民警问男子是否向楼下扔过东西,他承认酒后将自家液晶电视从客厅窗户向外抛下,随后又将喝水的玻璃罐头瓶抛出窗。

  刘某,男,40岁,家住包头市东河区胜达花苑,案发当天,刘某一人在家,因去年至今一直没有工作,心情烦闷,借酒消愁后,他将液晶电视抛出窗外发泄情绪。这不是刘某第一次高空抛物。据刘某交代,2020年12月他还将家里的电砂锅从窗户抛出,砸坏受害人赵某的三轮车。他高空抛物的位置距离单元门前的人行道仅两米,幸好刘某抛物时没有行人经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嫌疑人刘某对其故意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刘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已经进入了民刑共治的新时代。《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有此情况,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提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 蕾)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msrx/2021-02-01/43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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