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因管控不能上班不构成旷工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止。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累计10天视为自动离职”。2020年春节前,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放假,2月4日,公司通知我们于2月10日上班。但是,我春节期间回乡,村中于2月1日开始封村封路、设点设卡,阻止村内外人员流动,2月20日才撤卡,撤卡后我立即出发,于2月24日返回公司所在地,但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自动离职通知,公司以我从2月10日至2月24日累计旷工13天为由,通知我按照《员工手册》视作自动离职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导致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我是否构成旷工?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因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不能上班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你可向法院提供不能返岗的证明,例如村委会证明、《关于暂停××县道路客运经营的通告》《××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有序恢复全县道路客运班线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通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44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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