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伪造保险单的保险,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偿吗?
时间:2021-03-02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不久前,我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之前,我通过邻居小陈购买了保险。谁知我此次事故后,带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报保险才知道,小陈早就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了,但是他谎称自己仍是保险业务员,可以优惠费率办理保险,在“收取了保险费”后,仿照保险公司保险单样式,伪造了保险单给我。小陈原本是该保险公司的员工,我并不知道他已离职,请问,小陈的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吗?我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即为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由于保险单是小陈伪造的,并非来源于保险公司;小陈早已不在保险公司上班,与保险公司间不存在特殊关系;老杨听别人说小陈在保险公司上班,其“投保时”对小陈身份的认识完全属于主观臆断。因此,小陈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骗的问题,你可另行追究小陈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2-03/4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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