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

时间:2021-03-09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完美诠释出民法对个人权利无微不至的关切。的确,民法典的规定几乎涵盖了一个人生老病死的全过程,甚至在你未出生,还在妈妈肚子里时,民法典这位“慈母”就已经为你按下了权利保护的按钮。

  【典型案例】

  王某是一位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某育有3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18年5月,王某的小儿子王丙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小儿媳乔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9月,王某突然发病死亡。葬礼之后,王某的长子王甲与次子王乙遂将王某遗留的120万元现金和两套价值共460万元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乔某得知后,向王甲和王乙提出异议,认为即将出生的胎儿也应分得一份遗产。王甲和王乙不同意,认为乔某腹中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不享有继承权。乔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闵卫红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将财产赠与胎儿?侵犯胎儿的健康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类似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民法典以立法形式保护胎儿利益,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闵卫红表示。

  闵卫红解释,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这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尚在母体的胎儿由于尚未出生,显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人并非凭空冒出,自受胎之日起,人即处于形成过程中。不出意外,胎儿终将成为独立呼吸、活动的现实之人,所以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有着成为人的可能性,可以在将来成为民事主体。而且,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胎儿成活率大为提高,出生时成为死体的概率非常低,所以将权利能力的范围延伸至活着出生的人的未出生时期,是对出生后的自然人利益保障的进一步提升。

  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了扩充,进行了特殊规定。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闵卫红表示,这条明确了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纯利益保护情形下,是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并根据胎儿出生的实际情况,对后期权益进行进一步保护。首先,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可以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同时也具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不能侵吞胎儿的应继份额。因此,上述案例中,乔某即将出生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可以分得一份遗产。但如果胎儿未能顺利出生,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他人可以将财产赠与胎儿,父母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应当履行财产保管义务,不得随意处分或挥霍该财产。此外,民法典第十六条,扩大了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该规定在明确列举胎儿具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外,还在后面加了一个“等”字作了不完全列举,为胎儿权益的保障预留了空间。

  “但是,胎儿权益的保护是附条件的,即胎儿必须顺利出生。”闵卫红强调,胎儿的权利其实是一种法律推定,以胎儿是否能够分娩存活为前提,如果胎儿在娩出时即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简单来讲,就是出于未来胎儿可能遇到法律风险的现实考虑,民法典对胎儿利益在其出生前预先给予特殊保护,有条件地承认其具备相应法律资格。但是一旦胎儿不能正常出生,则这种特殊保护,视为自始不存在,其先前获得的继承权、受赠与权等这些权利也不复存在并且视为从来没有产生过。所以,父母应当保护好胎儿的健康,确保胎儿可以顺利出生,否则,胎儿所获得的利益就需要返还,如遗产份额需要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退还赠与人。

  闵卫红表示,民法典如此规定,也是符合现阶段鼓励生育、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时代背景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无疑是拓宽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宽度和深度,充分体现出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和优先性。同时,赋予胎儿拥有继承权等纯收益的财产性权利,也是对处于困境的怀孕女性的一种保障,这种保障彰显出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记者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3/05/96746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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