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犯法了!
只要拿自己身份证注册个公司,再办理个公户,就可以卖几千元,这样的”好事”,你会去做吗?
这不,小杨、小姚就遇到了这样的“馅饼”,但是“馅饼”变“陷阱”,最后的结果:两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小杨的朋友韦某让小杨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公司账户用来合并公司,并承诺,办成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一套3000元价格予以收购。小杨在利益的驱动下,同意办理并介绍了自己的好友小姚一起办理。
两人在韦某的帮助下共办理了5家公司及对公账户,并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了韦某,韦某将其中的2家公司的资料予以转卖。韦某出售的这些账户最终被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用作网络诈骗犯罪。
案件办理
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时将小杨和小姚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介于两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补偿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损失,并书写保证书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两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缓刑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永检普法
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催生的一条“黑色”产业链,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买卖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行为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切勿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蒙猛)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30/202103/11/96813_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