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点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迅猛发展,案件量逐年增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成为公益诉讼中诉讼案件的“主力军”,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如何办理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做好提前介入,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落实于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201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诉前公告的公告期是三十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十日内或者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才进行诉前公告,可能导致公告期未满而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检察机关需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涉损害公益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及时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诉前公告等,争取在侦查终结前完成诉前公告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损害公益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也同步审查是否进行诉前公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以确保平等司法。
做实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起诉质量。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方面有很强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基本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能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予以采信和确认,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类型,还需要完善自身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公益受损害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也必须通过民事证据来证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要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围绕公益是否受损害,损害程度及金额(是否需要鉴定),损害与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嫌疑人有无赔偿能力等方面展开调查取证,以确保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做细诉讼审查,明确诉讼请求,做好释法说理。公益诉讼起诉审查是决定是否进入诉讼环节的一个重要节点。要转变诉讼审查可有可无、诉讼请求千篇一律的观点。重点审查该案是否应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被修复或者得到合理补偿,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合法有据等。如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时,需要审查其销售的金额,销售的范围,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其中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金额(如合格的酒水销售金额等)就不应纳入其中计算。同时在诉讼审查中还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给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详细阐述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诉讼请求的具体算法等,让其充分认同检察机关的做法,为下一步的顺利执行做好铺垫。
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同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特别是基层院没有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要求其与刑事诉讼并案审理,同案判决,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起诉到法院。为了解决诉讼效率,尽量能同步起诉到法院,一起开庭,一起判决。要做好同步起诉,就需要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尽量将诉前公告、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问题在起诉之前解决。
强化出庭能力,做好法庭教育工作。法庭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特别是庭审公开的全面化,庭审公开所起到的普法教育越来越广泛,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不仅应当全面展示证据、展开法庭辩论等,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法庭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阐明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造成公益受损的事实、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等。这就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有较强的出庭举证质证、概括归纳、法庭辩论和法庭教育能力。
落实跟进调查,确保判决执行到位,受损公益得到修复。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受损的公益得到修复,杜绝类似的损害公益的情形再次发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跟进调查工作,确保判决能执行到位。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刑事部分的不确定性、未决性,被告人在判决前往往对民事责任作出积极的表态,但是刑事责任一旦确定,部分被告人就可能出现反悔等影响判决执行到位的情形。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得到胜诉判决,还应当以维护公益为核心,落实跟进调查,确保判决执行到位,使受损公益得到修复或合理补偿。
(作者单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16_5127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