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指引基层社会治理

时间:2021-03-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重要载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颁行前,全国多地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的精神指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将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探索出基层多元治理的新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蕴含了“五治”的各项要素,为“五治”提供了全面支撑和规范基础,应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以民法典“政治引领”的示范性,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民法典编纂和颁行是“政治引领”的产物和典范,始终以党的领导作为坚强的政治保障。特别是,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并且将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夯实了政治根基。基层社会治理也应加强政治引领,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为抓手,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构建以党建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治理中模范带头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使社会治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理论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进而实现基层善治。

  二、作为民法典的核心价值,“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法治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其要义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基层党政部门要讲求“法治”,并将其贯穿于城乡治理、行业治理、社会组织治理等全过程。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将民法精神转化为施政理念,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文明行事;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协同,确保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运用民法典的共治理念和规则,确保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尽快形成。

  三、民法典为基层社会的“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条昭示了其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典范之作,在承载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和我国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的同时,还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蕴,又赋予德治以刚性,使德治有了法律底色。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典的法律意义和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民事法律义务的治理价值,充分发挥民法典中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的刚性作用和积极意义,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自治”是民法调整的基本方式,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民法典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和以自治为主的法律调整方式,“自治”既是民法的本性,也是法治的常态,给社会治理提供了基础性法治支撑。这是因为:第一,民法的自治理念和“平等协商”交往准则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协商”要求一脉相承;第二,民法恪守的“诚实生活”的基本准则,引导每个民事主体自律自理“做好自己”,进而因个体善治而将绝大部分社会矛盾消弭于无形,有利于扩大基层治理的群众基础,节省治理成本;第三,社会组织是城乡社区治理及基层矛盾化解的依托单位和重要力量,它的自治、调节、服务、自律等功能的充分释放对于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作用巨大。因此,基层社会治理应当将自治作为主要手段,确保群众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将自治活力转变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基层党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挖掘人民群众的自治潜能,积极推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治理进程,发挥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软法”也具刚性的社会共识,让各领域的微治理释放出基层社会发展的大能量。

  五、民法典为信息社会特设的规则,为基层社会“智治”提供了法律准绳。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时代问题,回答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时代之问。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而设置的法律规则给基层社会的“智治”提供了类似交通法规中的“禁止标尺标线”。智能化基础设施、技术防控措施是社会治理的新工具,有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和效率。但“工具”的不当使用势必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在利用“智慧技防”等治理手段时,应以民法典为依据,将“智治”纳入法治轨道,强化触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保密意识,将“合法、正当、必要”作为使用个人信息的准则,防止技术的不当应用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或商业秘密;防止非法采集、非法处分、非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发生,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必须按“法治”的要求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面实现基层善治,必须充分发挥良法善治优势,将融“五治”于一体的民法典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并发挥其主导作用,使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15_512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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