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等恶势力团伙控制强迫未成年人贩毒案

时间:2021-04-07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涛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并领导米小华、龙诚、王湘耀等人在攀枝花市贩卖毒品,形成了以王涛为首要分子,米小华、龙诚、王湘耀、吴吉超(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房吸食毒品。2018年8月,王涛为掩饰犯罪、逃避打击,送给吸毒人员吉某(本案死者母亲)100元的毒品,让吉某将其儿子安某某1(本案死者,殁年11岁)和安某某2(2010年5月13日出生)交给王涛“抚养”,并安排二人跟随组织成员贩卖毒品。为控制两名未成年人,王涛长期对安某某2实施殴打、虐待并强迫其吸毒。因王涛、龙诚得知安某某1将组织情况告知他人,遂用塑料管、电击棍对安某某1进行长达七小时的殴打、电击,并胁迫安某某2参与殴打,致安某某1死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涛、龙诚在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其死亡,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足以证明王涛系真诚悔罪,亦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真心谅解。故一审法院对王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偏轻。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龙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米小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王湘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本案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涛的死刑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余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近年来,黑恶犯罪分子为规避刑事处罚,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社会底线,极大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恶势力团伙长期控制两名未成年人,并利用二人实施犯罪。为达到控制、利用目的,团伙成员多次对二人实施殴打、虐待、强迫吸食毒品等残害行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因遭受长达7小时持续殴打致死。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本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打击了恶势力犯罪,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司法态度和不遗余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也提示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履行的监督引导,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伤害。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攀枝花市的禁毒工作一向艰巨。近年来,攀枝花市公安司法机关在惩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禁毒工作依旧任重道远,王涛等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控制利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并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致死案即是例证。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考虑到王涛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也提出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王涛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主犯王涛死刑立即执行。终审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也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此外,本案的终审判决还贯彻了党和国家一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

  本案是院庭长作为法院“关键少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体现。院庭长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院庭长办案责任,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一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通过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从中提炼审判经验并总结工作方法,将对其他法官产生引领与示范效果。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29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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