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存在特殊诉讼时效?

时间:2021-04-07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解读律师:贵州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明星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在法律上是为了督促民事权利人尽快实现其权利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义务人一方会自动获得抗辩权,对权利人实现权利会产生巨大的障碍:权利人起诉,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抗辩事由。

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本条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中断事由系持续性的,明确了该持续性事由终结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58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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