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解读

时间:2021-05-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改革,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随后出台《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201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迫切需要结合我区教育督导工作实际,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明确教育督导有关工作规范,推动我区教育督导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提高我区教育督导的质量和水平。

  二、出台《规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同时还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还借鉴了浙江、四川、云南等外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我区教育督导体系,全面规范我区教育督导工作。

  《规定》对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定义、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经费、独立性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内容予以明确。一是强调教育督导内容包括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等三大部分。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三是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职能职责,强调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二)优化我区督学队伍建设,保障督学依法履职。

  督学是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人员。《规定》对督学的产生、考核、履职规则以及回避均作了严格规范。明确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的比例。同时规范督学数量配比,要求原则上每5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督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兼职督学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另外,对督学的职权、培训以及考核奖惩等也作了细化规定。

  (三)规范教育督导的实施,健全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依法开展教育督导活动,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为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督导事项和对学校的督导事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多种方式,并要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分别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以及经常性督导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建立统一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四)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督促被督导单位整改提高。

  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是教育督导的关键环节,《规定》对督导结果的反馈、报告、发布和运用作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在综合或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二是规定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

  四、关于《规定》的亮点

  (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新要求。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中国特色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我区出台教育督导地方政府规章恰逢其时。《规定》顺应国家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督导工作实践,在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创新督导方式方法、深化问责机制、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区教育督导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化我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同时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履职督导,并强调在经费、人员、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尤其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这些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有利于提升教育督导地位,保障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

  (三)深化我区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督政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将少数民族聚集区、脱贫地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纳入督导事项。综合督导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方面,要求针对教师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人身侵犯、学生欺凌、防范溺水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制定年度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同时,加强我区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建设,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四)深化我区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紧紧围绕教育督导“长牙齿”,对教育督导结果运用规定具体措施。一是完善报告制度,强调督导报告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是建立约谈制度,对存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教育工作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的被督导单位,约谈其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记录作为工作实绩和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三是建立通报制度,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通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8592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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