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伙后“闪退” 出资款能退还吗?
基本案情:小希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合川某艺术培训中心学习舞蹈时结识了该艺术中心老板唐某。2019年12月2日,小希看到唐某在朋友圈发布招募合伙人的信息,喜欢舞蹈又有创业打算的她对此颇有兴趣,便通过微信向唐某咨询入伙事宜。
小希通过与唐某沟通了解到,入伙需要缴纳29800元,每个月按时分钱,如果中途不想做了,唐某会退还其16980元。唐某还告诉小希,只要用心做,半年就能挣回投资款,一年就能买房!有些心动的小希告诉唐某目前自己只能先出资2万元,唐某回复:“那就拿2万,其余钱从你的股份扣”。
随后,唐某提出入伙合同,小希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向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22500元
到店参与工作几天后,小希便觉得该艺术培训中心经营管理混乱,与唐某此前描述的情况不一致,自己不适合这个项目,遂于12月9日向唐某提出退伙并要求其退还出资款,唐某拒绝。
因多次与唐某协商退伙事宜无果,小希于2020年1月19日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唐某的合伙关系,被告唐某退还其出资款22500元。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希在询问被告唐某招募合伙人信息后,向其支付入伙款22500元,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合伙关系,该合伙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原被告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双方在形成合伙合意前,就退伙事宜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小希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出资款的问题。结合约定,即在缴纳29800元的情况下,被告唐某同意返还16980元,因原告小希实际仅支付22500元,按约定的返还比例计算,被告唐某应退还的出资款为12820.5元。
裁判结果:综上,合川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小希与被告唐某就“合川某艺术培训中心”形成的合伙关系,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小希合伙出资款12820.5元。
法官说法:为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前期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详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项目。合伙各方要在合伙协议中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退伙等事宜写明,以防发生纠纷。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43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