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引领办案实践

时间:2021-05-1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检察工作理念发生了重要更新和变化。在我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中,对自己影响最大的是“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

  第一次听到这个理念,是在2018年4月召开的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当时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讲话中提出问题:监督是你对我错的零和博弈吗?立即引发了我的思考。确实,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问题是摆在民事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与刑检部门相比,民事检察部门在与人民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受得较多的是冲突和对抗。如同张军检察长指出的,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虽然我们是依法监督,但让人家心悦诚服地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还比较难。一些个案、具体工作我们认为成功了,但是如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好,也难以持续,还可能事倍功半。

  其后,我在《人民检察》上读到了张军检察长的文章《坚定“四个自信”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文章说,监督是与被监督机关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在办案中落实到位。所以,职责是共同的,目标是共同的,赢则共赢,败则同败,要把习总书记讲的“功成不必在我”作深层理解。反复思之,深以为然。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又多次在《检察日报》、最高检官微等平台上读到关于“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阐释文章,心中对这一理念的认识逐步加深。让我没想到的是,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我竟然完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任务”,化解了一件矛盾极深的抗诉案件。

  那是一件发生在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某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已经76岁的赵某,另一方是赵某所在的村小组,小组长也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双方争议的是公路边一块不规则的三角地,面积只有0.2亩。

  对于这块土地,赵某一家已经实际管理使用了20多年,但手上并没有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证。村小组认为这块土地应当属于村集体,要求收回,遭到赵某拒绝,于是发生争议。在争议过程中,赵某一家又在这块土地上盖了房屋,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村小组于是起诉赵某,要求返还土地。

  该案历经多次审理,诉讼过程从2014年一直到2018年,历经云县法院一审、临沧市中院二审、云南省法院指令再审、临沧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县法院重审、临沧市中院二审、临沧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在诉讼中,双方都提交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法院也做了调查,但始终没有搞清土地的确切归属。由于村小组一方提交了一份“大沟边地”0.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赵某没有任何权利凭证,法院判决赵某土地侵权成立,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赵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而法院也担心拆除土地上盖的房屋时,会引发当事人的激烈对抗。受理案件后,我带领同事奔赴离昆明500多公里远的大山中,实地查看争议土地现场。通过走访土地管理所及组织证人指认“四至”,我们查明村小组一方提交的“大沟边地”0.2亩土地证对应的并不是本案双方争议的那块地,而是附近的另外一块地,这表明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发生了错误。当时令我记忆犹新的是,双方当事人一碰面,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竟然要大打出手,双方矛盾之深由此可见一斑。而且,这种矛盾已经延续到了下一代身上,实在令人揪心。

  后来,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了抗诉,省法院裁定提审本案。这已经是本案纠纷第八次进入法院审理。我向合议庭提出建议,到当地去开庭,同时联合勘查争议现场,获得了合议庭支持。于是,2019年3月,我们第二次赶赴争议现场。记得在再审开庭时,我发表了这样的出庭意见:“通过今天的庭审,我相信双方当事人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目的是希望本案争议得到妥善处理。这个案子不论怎么判,你们双方都不是真正的赢家。检察机关郑重建议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互相作一些让步,调解处理本案,毕竟双方都没有权利凭证。0.2亩的土地确实能带来一定利益,但生活中还有很多东西比钱更重要,比如友好的邻里、愉快的心情、健康的身体、快乐的笑脸,我们衷心希望本案双方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化解。”

  检察机关的真诚态度,首先触动了合议庭。之前他们通过调查,找到了一张征地图纸,这个证据表明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应当不属于申诉人,倾向于维持原判,但听了检察官出庭意见,临时决定与检察院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具体的方案是,检察官与申请人谈,合议庭与村小组沟通,各自做工作。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双方竟然都不愿意调解。村小组一方认为对方占了集体的便宜,让步没法向村民交代,而申诉人一方则认为小组长无理否认当年的口头承包决定,仗着村集体欺负人,双方都认为自己一方有理,都不愿意作任何让步,其中一方甚至抛出了“鱼死网破”这样的狠话。

  怎么办?眼看天色渐暗,我们只好先返回县城。在回去的路上,我忽然接到审判长的电话:“王处,村小组这边态度有松动,你能不能再做做申诉人的工作,争取调解成。”我马上给申诉人打电话,动之以情,晓以利害。我说:“你们不要误以为检察院抗诉了案子一定就改判,再审结果完全由法院依法独立进行。今天的庭审你们也见到了,有些证据对你们是不利的。现在是法院在主持调解,形势对你们是有利的。一旦错过机会,如果日后法院维持原判,推土机开来推房子,到时候再想和解就来不及了!”我清楚地记得,当时车子行驶在盘山路上,我一手抓紧扶手,一手拿着电话,身体东摇西晃地和申诉人通电话。驾驶员师傅找了个稍微宽些的路边停下车,方便我通话,全车人就静静听我和申诉人沟通。终于,申诉人也松了口,说只要村小组要价不高,他们也愿意和解。我马上和审判长通话,及时提出了调解方案的建议。最后,终于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接到省法院调解书的那一天,我的心里十分激动。按照“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开展工作,我们和法院共同努力,居然把一件不可能调解的纠纷化解了。对于申诉人来说,给村小组缴纳了几万元土地使用费,保住了房子;对于村小组来说,对其他村民有了个交代,同时也消除了和申诉人一家本来越结越深的“梁子”;对于法院来说,既避免了执行原判拆人房子的难题,还顺带纠正了原审的错误,六年诉讼八次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而对于我们来说,抗诉后调解改变原裁判,其效果比直接改判还要好,各方可谓皆大欢喜,真是最好的结局。我翻出了一年前的报纸,再一次阅读“法律监督要在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发挥好促进和帮助执法司法机关更全面更深刻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的作用,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论述,心中的认识和感受又多了几分。果然是“理念一新天地宽”!

  近年来,我们积极运用最高检微信公号、检答网等学习平台,经常性组织民事检察人员开展业务学习、讨论心得体会,大家在业务上都有不少提高。我印象很深的学习材料还有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检答网上题为“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司法逻辑”的视频课件,其中谈到古人“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办案境界,“听断以法,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的办案智慧,都给我们办案实务带来启迪。还有《检察日报》组织的“民法典三人谈”,迅速加深了我们对民法典立法亮点和制度完善的理解,对我们民事检察人员提升业务能力有许多帮助。

  司法理念为办案指引,而学习平台是智慧支撑。作为一线民事检察人员,我们希望最高检相关业务学习平台越办越好,成为办案人员的良师益友。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10_517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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