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切实呵护未成年人

时间:2019-10-24 来源: 作者:

  何勇海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10月22日《北京青年报》)。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是立足解决问题、回应现实需要的必要之举,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走向更高水平。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形成六个层次的保护,构成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堡垒。其中修订草案明确,“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国家亲权责任因此得以确立,这意味着政府部门日后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会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的。这些年,一些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窘境,因为监护人对其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多种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在短期内又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一些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一些未成年人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法院判决中止监护资格……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就应该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强后盾,国家亲权责任就应该到位。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是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合拍”的重要一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因此,国家亲权责任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未成年人保护基本责任——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最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最高、最终“父母”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孩子;国家有权对存在忽视遗弃、虐待摧残孩子等问题的家长进行干预与处罚,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行使亲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国家亲权责任确立后,各级政府对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也不宜仅定位于家务事,而要站在政府事、国家事的高度开展工作,且要从以往的群团牵头向政府牵头转变,否则国家亲权责任难有实质性落实。

  当然,落实国家亲权责任,只是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风险时的救济途径。因此,落实国家亲权责任要以帮助、指导、监督家庭保护为前提。正如相关人士所说,对于有心抚养却无抚养能力的父母,政府应“心软”,为弱势家庭提供帮助引导;对有抚养能力却无抚养子女之心的家庭,政府的心要硬起来,坚决要求父母承担其应当肩负的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政府更多的时候只是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只能是例外。当家庭保护失效时,政府才予以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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