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造假应全面加大问责力度
刘武俊
近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统计法相关条文作出52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的问责力度。《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条明确: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本次统计法的修改是自1983年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改。2018年6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个别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等问题突出。
前不久,国家统计局通报了对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因数据造假,对此案中17名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7人。县委书记、县长、两名副县长同时被处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次将地方党政一把手作为问责对象,加大了对数据统计造假的问责力度,有望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反映了政府加大对统计数据造假惩治力度的决心。
对于统计造假必须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并且实现问责常态化,必须像反贪腐一样反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应与统计该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匹配,让统计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是低廉的违法违纪成本。
统计造假危害甚大,容易给政府的决策形成误判,并且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可谓误国误民,堪称名副其实的数字腐败。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来源,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极为重要,若没有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党和政府很难作出科学有效的决策。统计造假容易滋生官员不干实事、虚假浮夸的不正之风。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除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基础资料不全等客观因素外,通常都是畸形的政绩冲动作祟,特别是“数字出官、官出数据”的扭曲政绩观。
根治统计造假乱象,就必须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扭转问责乏力的局面。对统计造假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切勿姑息迁就,要加大对党政一把手的问责力度。
根治统计造假乱象,就必须加快现行统计法的修改步伐,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统计造假的法律后果及责任追究制度,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的问责力度。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也是依法治理统计造假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有关统计造假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及责任追究等,不能过于原则和弹性,而应该更加具体化、精细化、精准化和可操作化。
根治统计造假乱象,还有必要从根本上扭转畸形的政绩观,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摒弃“数字出官”的潜规则。
总之,我们必须从树立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重视统计造假问题,像反贪腐一样反数字腐败。对统计造假应该全面加大依法依纪问责力度,尽快修订完善现行统计法,让统计法真正长出震慑统计造假的钢牙利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