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地铁禁令”长出“牙齿”
练洪洋
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不得在地铁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不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得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城市地铁大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可以说,地铁还是一个新空间、新形态,与之相适应的新规范、新秩序还没完全发育成熟,过程中有些摩擦与冲突在所难免。就像个别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就是一个常见而又令人生厌的行为。轨道交通客流量日益增大,保持车厢内相对安静,是维持公共秩序和公共文明的基本要求,个别乘客在乘坐列车时不顾他人感受,在刷视频、玩游戏、看剧集时将音效外放,对其他乘客造成困扰,非常要不得。某些时候,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冲突——2018年8月22日,北京地铁9号线上,一乘客在列车上用手机扬声器听音乐,引发一位乘客不满,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放眼世界,地铁文明也靠“禁令”来养成。一些城市除了禁食禁烟等通行惯例外,还有很多有特色而又苛刻的禁止行为和惩罚措施。例如,在日本地铁车厢内的规定区域,不允许打开和使用手机;在莫斯科地铁,严禁众目睽睽之下的拥抱等亲密行为。别以为“地铁禁令”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城市可是动真格,如华盛顿地铁当局就明文规定,在车上和站台上吃喝东西都是“违法行为”,警察可以抓人。
纵观国内,北京、上海、广州等许多城市也专门为地铁立规矩。如上海市,在2002年就出台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梳理国内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共识也有分歧,譬如对地铁内进食,有的全面禁止,有的只禁部分,如“有刺激性气味食品”。不同城市规定各异,容易让外地游客莫衷一是。《办法》从更高层面着眼,为各地统一步调作了指引与遵循。
好规定还要有好执行,《办法》要落到实处,只有宣示性条款是不够的,还要有具体的管束措施,而《办法》对此语焉不详。在法律缺席的语境下,行政处罚应为可行之道。罚款是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尤其对逃票行为),经济处罚之外也可以考虑更多、更具威慑力的惩戒手段。譬如,对于故意违反《办法》而又不听劝阻的乘客,规定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像一些地方管理行人冲红灯一样,让违规乘客参与轨道交通志愿服务一定时间,以达到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