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炉

时间:2019-12-12 来源: 作者:

  法制网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 侯建斌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水利部日前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指导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向“信用中国”等网站推送信用信息。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办法》对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

  同时,《办法》将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等。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惩戒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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