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接触史致37人被隔离 山东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
中新网济南3月1日电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3月1日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
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疫情防治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恐慌。
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靠案指导,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2月26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出庭支持公诉,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