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安徽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12-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滁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2号

  

  申诉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申诉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不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要求提起公诉以及责令被申诉人赔偿损失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0年,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单某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单某某服刑期间,**公司被债权人王某某等人接管,王某某等债权人于2013年7月份把**公司租赁给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经营,因担心曹某某使用公司印章惹出债务纠纷,王某某等人并未把**公司印章交给曹某某使用。曹某某在承租经营**公司后,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附近个体刻章处先后找人私刻了三枚**公司印章。

  2014年11月16日,单某某出狱后,在“新滁周报”上登报声明**公司之前的所有印章一律作废,启用新的印章。2015年2月11日,曹某某与单某某授权的梁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赁经营**公司,因梁某某、单某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合曹某某使用**公司印章,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继续使用其以前私刻的**公司印章签订合同。

  2020年2月24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加盖的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以及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从曹某某手中扣押的**公司印章与单某某提供的**公司印章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

  2020年1月17日,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111/t20211129_3447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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