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朱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12-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10号
申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身份证号码34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系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周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加堂,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诉人朱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谢玉陈不起诉的决定,以证据确实充分,请求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9时许,在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谢庙南湖北生产路上,谢某某与朱某某因放水一事引发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并摔倒在地。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右小臂受伤。2019年8月29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申诉人朱某某的多次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申诉人朱某某右小臂受伤系谢某某伤害行为所致。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维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111/t20211129_3447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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